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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7月29日公告「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原「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自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起停止適用。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的前身為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舊有的管理要點其約制力較為薄弱,所以在新法中被提昇為管理辦法,其救護技術員的訓練時數與內容也有所改變,其重點簡述如下:
一、各級救護員之訓練課程基準變更為初級救護技術員由60小時減少為40小時間,中級救護技術員由264小時增加為280小時,高級救技護術員仍維持在1280小時(第3條)。
二、非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及設有醫療、衛生、消防等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外之機關(構)與團體,如須辦理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辦理前三個月檢具計畫書申請(第4條)。
三、各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更改為三年,繼續教育課程亦同時更改為24小時、72小時及96小時(第7條)。
彰化縣衛生局重申為確保救護人員證照之合法性,請各級救護員務必於證照有效到期內完成複訓。衛生局竭誠歡迎縣民加入緊急救護的行列。
聯絡人及電話:王曉琪 7115141轉305

附件下載:

970729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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