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97)年度規劃之市售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檢測計畫,經協調各縣市衛生局抽驗市售文蛤、蝦子、牡蠣、土虱、牛蛙、石斑魚、虱目魚、吳郭魚及甲魚等水產品,檢測項目包括氯黴素,四環黴素類,孔雀綠、還原型孔雀綠,硝基呋喃代謝物AH、AMOZ、AOZ、SC及 9 種 Quinolone 類動物用藥等。截至目前已完成40件水產品之檢測,結果不符規定者有甲魚3件,其中1件檢出還原型孔雀綠 (Leucomalachite Green) 0.004 ppm、1件檢出孔雀綠 (Malachite Green) 0.002 ppm及 1件同時檢出孔雀 綠0.010 ppm與還原型孔雀綠0.005 ppm,另石斑魚1件檢出還原型孔雀綠0.003 ppm。
經地方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結果,由台中市政府衛生局送驗,檢測結果不符規定之甲魚,其抽樣地點為台中市建國市場602號攤位俊洋鮮魚行,供應商為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村玉水路77號黃志忠。由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送驗之2件甲魚,其抽樣地點同供應商,分別為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村路140之2號林燦龍及屏東縣九如鄉東寧村林森路256之1號林銀吉。另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送驗之石斑魚,其抽樣地點為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266號42樓漢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商為屏東縣枋寮鄉建興路853號龍佃海 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件水產品已由農業機關進行後續處辦與用藥輔導。
孔雀綠被違法使用於養殖水產動物之動機為防止水產動物受到寄生蟲、真菌和原蟲的感染,以致出現糜爛、甚至死亡等現象。依據實驗動物研究結果顯示,孔雀綠會毒害實驗動物的肝臟、引致貧血和甲狀腺異常、影響胎兒成長以及使實驗鼠的肝臟引發腫瘤。為避免孔雀綠藥物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泰國、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台灣及中國大陸均禁止使用孔雀綠於供人食用之養殖水產動物。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 (Joint FAO/WHO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 JECFA) 並未針對孔雀綠訂定每日可接受攝取量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水產品中孔雀綠及還原型孔雀綠之殘留規定均為「不得檢出」。
藥檢局建議消費者選購水產品時,最好選擇來源明確,或認明有優良水產養殖場認證(Good Aquaculture Practice, GAP認證)者。更提醒水產養殖戶應確實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地方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養殖戶並予以後續處辦與用藥輔導。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資訊網
聯絡人及電話:檢驗課林淑英 7115141轉600
(歷史訊息)藥檢局發布97年度市售水產品檢出動物用藥不合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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