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7月1日公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並自98年7月1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
凡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其標示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全素或純素:不含植物五辛(蔥、蒜、韭、蕎及興渠)之純植物性食物。
二、蛋素:全素或純素及蛋製品。
三、奶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製品。
四、奶蛋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蛋製品。
五、植物五辛素:植物性之食物。(含奶或蛋者須於內容物名稱內說明)。
自98年7月1日起,凡「素食可食」之相關字樣將不得使用。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呼籲本縣食品業者,應注意公告內容有關 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上述之字樣,以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而受處分。
承辦人:食品衛生課 洪麗玲,電話7115141轉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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