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為提昇物理治療師(生)執業品質,保障病患安全,於97年5月23日以衛署醫字0970201008號令訂定發布物理治療師(生)執業登記繼續教育辦法,全文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衛生局呼籲各物理治療師(生)注意相關規定並依限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另整理列舉重要相關條文提醒如下:
一、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物理治療師執業,應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一)領得物理治療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物理治療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1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物理治療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物理治療師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物理治療師(生),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文件(原領執業執照、最近3個月內之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四、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物理治療生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除下列規定外,準用物理治療師之規定:
(一)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點以上;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物理治療學會、學會或公會,不以全國性為限;其為全國性者,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設立滿三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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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及電話:衛生局醫政課曾秀霞(04)7115141轉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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