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建立醫用氣體品質及安合管理作業,確保病人使用安全。為提昇醫用氣體藥品品質,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自99年4月日起全面將醫療用氧氣(O2)、二氣已碳(CO2)、及氧化亞氮(N2O)等3品項醫用氣體以藥品納管,並自103年1月1日起醫用氣體製造廠應符合PIC/S GMP。
先進國家醫用氣體皆以處方藥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增進民眾取得「醫用氧氣(氣態)10公升已下鋼瓶」之可近性及便利性,業於99年3月30日公告該項氧氣類別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另若有使用「醫用氧氣(氣態)10公升(含)以下鋼瓶」藥品需求民眾,請就近聯絡醫用氣體販賣商或製造商取得該類藥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食品藥物管理局)除函轉知醫療機構管理醫用氣體原則及應注意事項外,並已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布「醫療機構醫用氣體品質及安全管理作業參考手冊」。
醫用氣體合格產品及相關廠商資料亦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藥品>醫用氣體管理專區>序號4及5,下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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