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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於103年9月24日正式實施

         為推廣母乳哺育政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3月24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該辦法將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
該辦法規範重點如下:
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內容,僅得登載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如: 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及其價格。
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及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其內容除「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外,不受僅得刊載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及價格之限制。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為促銷。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製造販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相關業者,該辦法自發布後6個月 (103年9月24日) 施行,廠商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將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相關辦法內容放置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業者可逕上該署網站查詢法規,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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