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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於1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

  為保障民眾飲食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3年3月7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要求市售包裝食品應標示法定過敏原成分相關警語資訊,以利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
  依規定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相關警語之致過敏性內容物包括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等6項原料,其標示方式為「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並自104年7月1日起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相關食品業者應於施行日(104年7月1日)起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如查獲違規者,將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相關公告內容放置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業者可逕上該署網站查詢法規,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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