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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新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將於104年7月1日施行

 

  為了提供消費者更明確之營養標示訊息,讓大家可以選擇更健康、均衡的飲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4月15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本次公告內容將糖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業者須將產品中所含之糖含量(包含額外添加的,以及食品本身含有的糖量)標示於營養標示欄中,且營養標示之格式由5種改成2種計量方式,業者可選擇以「每份及每100公克/毫升」方式標示或以「每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方式標示。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除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礦泉水、生鮮農畜水產品、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如:八角、花椒、滷包等)、鹽及鹽替代品外等,其餘包裝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請業者密切注意,及時配合辦理。如於施行日(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起,產品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法規資訊可逕上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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