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消費者充分瞭解乳品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2月19日公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凡符合定義之市售包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乳粉及調製乳粉等產品均應依該規定命名標示,並自10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民眾可透過標示選擇適合之產品。
衛生局表示公告之「鮮乳與保久乳品名及標示原則」,其重點包括:
一、 以生乳為原料,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販賣之產品才可稱為「鮮乳(奶)」或「牛/羊乳(奶)」。
二、 將生乳或鮮乳(或瓶、罐裝生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後,以無菌包裝(如利樂包)或玻璃瓶、鐵罐裝
型態於常溫販賣之產品才能稱為「保久乳」。
三、 宣稱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及保久乳飲品等可直接飲用之液態產品,其乳含量須達50%以
上,才可於品名或外包裝標示「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或「保久乳飲品」等字
樣。
四、 保久乳、保久調味乳及保久乳飲品產品,應於包裝明顯處以中文標示滅菌方式。
五、 市售包裝調製乳粉產品,其乳粉含量須達50%以上,且品名應為「調製乳粉」或於產品外包裝顯著
標示「調製乳粉」字樣及乳粉含量百分比等。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乳品及乳粉製造或販售業者,應於103年7月1日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進行外包裝標示,違規者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及3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該公告法規之相關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網址:www.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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