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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年」住健康,消費心安!

年節將近,各式各樣的年節食品紛紛出籠,消費者對於琳瑯滿目色彩繽紛的食品,選購上真是目不暇給也無從下手,因此本縣衛生局配合消保官稽查各販售年節食品場所,加強確認包含「販售場所衛生」、「完整包裝食品標示」、「散裝食品標示」及「查驗登記食品標示」等各個品項符合規定,以保障消費者選購食品衛生及安全。

      本次稽查4個店家,檢查完整包裝食品標示共207件、散裝食品標示82件,發現3家有展示散裝食品未標示有效日期及成分等缺失,已現場要求業者立即改善,並出示相關原包裝以確認有效期限。而販售場所之食品於本次稽查尚符合「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良好通風。」、「販賣貯存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販賣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及「冷凍(藏)食品陳售於冷凍(藏)櫃內時,均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以維持櫃內冷氣之良好循環及保護食品品質。」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     

    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

    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再次提醒消費者不要購買標示不清的食品,以免權益受損,失了荷包又傷了健康!

       

聯絡人及電話:廖貞貽  7115141轉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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