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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菸品販賣業者標示及展示注意事項

    本局衛生稽查科針對菸品販賣場所,包含檳榔攤、超商及便利商店等加強宣導,請業者切勿販賣菸品予未成年之青少年,同時提供「三條五則」海報供業者張貼。

    菸害防制法第13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菸害防制法第10條規定,菸品販賣業者應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第3條進行標示,違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若禁菸標誌或「三條五則」有毀損或褪色,民眾可於各鄉鎮衛生所或本局一樓服務台索取相關標誌,俾利更換以避免損害自身的權益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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