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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彰化縣衛生局呼籲牙體技術所及牙體技術師(生)請儘早辦理開、執業登記,以免受罰。

 近年來,本國公共衛生及國民生活水準不斷提升,牙醫醫療用的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製作、修理或加工的牙體技術服務益形重要,而執業人員之素質乃攸關牙體技術服務的良窳。為將牙體技術執業人員納入管理,俾對其業務及責任等有所適當規範,以強化牙體製作技術,提升其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於民國98年1月23日制定「牙體技術師法」予以規範及管理。
 該法執行迄今已4年多,彰化縣目前共有15位牙體技術師、8位牙體技術生及7家牙體技術所辦理開、執業登記。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0條規定未具牙體技術師(生)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56條第4項規定該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3年以上或雖未滿3年而符合第4條牙體技術師應考資格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於該法公布施行之日起5年內,得繼續從事該業務,免依第30條規定受處罰。惟該法於103年1月22日將屆滿5年期限,彰化縣衛生局呼籲牙體技術所及牙體技術師(生),請儘早辦理開、執業登記,另該法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人員未通過特種考試者,不得再執行牙體技術業務,以免受罰。
 
聯絡人及電話:醫政科黃淑苗(04)7115141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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