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如救護車駕駛未領有救護技術員證照,則車上需另有二名救護技術員陪同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違反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96)年11月30日媒體於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室門口直擊護聯救護集團救護車公司無救護技術員證照駕駛載送病患,經衛生局依記者所刊載檢舉日期進行救護紀錄表之救護人員簽名欄資料比對調查後,發現該救護車非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所有,為北部地區跨區支援本轄之民間救護車。該員確實未領有救護技術員證照即執行救護技術員業務,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衛生局表示為改善救護品質,將行文至各醫療院所要求確實依法辦理,同時呼籲委託民間救護車公司服務之醫療院所應善盡督導之責,衛生局將加強稽核以確保民眾就醫安全。
聯絡人及電話:王曉琪(04)7115141轉305
內容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