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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衛生局加強機動抽查本轄救護車相關業務,如發現不法即依相關法規處辦。

近日衛生局接獲民眾投訴本轄救護車駕駛未領有救護技術員證照即行使救護業務,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如救護車駕駛未領有救護技術員證照,則車上需另有二名救護技術員陪同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
  衛生局表示為保障縣民使用救護車安全該局原即訂有不定期救護車抽查業務,接獲民眾檢舉隨即於96年12月4日下午4時機動前往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室外機動查核,雖無發現上述情況,後續仍將加強至各大醫院不定期稽查,如發現不法即依相關法規處辦。
  衛生局局長葉彥伯呼籲轄內各醫療機構如有委託民間救護車公司服務應善盡督導之責,以確保民眾就醫安全。
聯絡人及電話:王曉琪(04)7115141轉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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