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衛生標準」業經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以96年11月28日台財庫字第09603518710號、衛署食字第09604094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修正內容包括-
第二條 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葡萄酒、白蘭地、葡萄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二、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四千毫克以下。
三、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四、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五、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第三條 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三毫克以下。
第四條 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防腐劑: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二公克以下。
(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五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四公克以下。
二、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lutein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
三、其他添加物: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四公克以下。
(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三公克以下。
(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民眾如欲了解公告內容,請上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dbmode93/ShowAnnouncement.ASP?RecNo=581)。
聯絡人與電話:林淑英7115141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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