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鑒於護理人員執業異動,未於護理人員法之規定期限內,至所在地主管機關完成報備程序,而受行政處分遭罰鍰等情事日漸增多;於近日發函重申加強護理人員法制觀念。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護理人員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即護理人員依法應以領有執業執照後,始得執業,未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即擅自執業,係屬違法執業,應依護理人員法第33條規定處罰。另按護理人員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違反前述規定者,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論處。
衛生局近日也處分4件未辦歇業案,該4位護理人員辦理退休、離職,因疏忽或忙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而受罰,該局提醒本轄之護理人員應於執業異動時辦理相關手續,以免觸法而遭罰鍰。
聯絡人與電話:陳美恩7115141轉301
內容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