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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化妝品不得含汞請民眾採購時注意來源及標示

日前民眾洽詢衛生局有無化妝品含汞簡易試劑之贈送,衛生局回應,依據中央與地方職權分工,化粧品之檢驗及成分分析等管理皆在中央衛生署,有關檢測化妝品中含汞之簡易試劑,因限於經費及研發專利,目前尚無法提供該項試劑。化妝品中應不得含汞。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化粧品標示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1.品名2.廠名3.地址4.成分5.用途6.用法7.重量或容量8.批號或出廠日期9.許可證或核准字號(含藥化粧品):衛署妝製字第○○○○○○號、衛署妝輸字第○○○○○○號。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民眾:購買化粧品時應認清產品「標示」及「警語」或「注意事項」,慎選合法化粧品,切勿購買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更請民眾明確掌握購買來源、商號及地址,勇於舉發黑心販售地點,以利衛生機關適時出擊掃蕩,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聯絡人及電話:林淑英04-7115141轉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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