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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含酒精內服液劑及中藥酒劑廣告應標示警語

電視媒體中常見之藥酒廣告,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11月1日公告修改,並自96年11月12日起實施。
有關本次公告修正事項如下:
一、含0.5%W/V酒精濃度以上之內服液劑(Amino Acid類及多種維他命類營養劑)及中藥酒劑,廣告均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酒○%V/V(或○度),服用過量,有害健康。請勿於工作前及工作中使用。」含酒精之內服液劑並應同時刊載「請至藥局、藥房購買」。
二、廣告警語刊登方式:
(一)應以版面5分之1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且其自體所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3分之2。
(二)屬電視或其他影像之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三)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5分之1。
(四)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五)廣告內容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清楚示範正確用法用量。廣告整體表現,不得有誤導民眾可以當作飲料大量使用之動作、畫面或言詞。
(六)廣告並應同時符合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
三、廣告中應避免高危險工作類別及高危險工作畫面(如洗窗等高架作業),且不得暗示可於工作前或工作中使用該藥品。
四、96年11月12日以後核准之相關廣告,其警語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業經核准之廣告,則應於97年7月1日前自行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改廣告警語內容,毋須向原廣告核準機關報備,惟行政院衛生署將加強相關廣告之監控。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藥酒並非一般飲品,如服用超量,仍會造成身體健康受損,且部分藥酒含酒精成分,可能影響工作安全,仍請民眾注意用藥安全。另請轄內藥商應配合上述公告內容辦理,切勿違反規定,如經發現有廣告宣播內容違規情事,將依違反藥事法規定處以新台幣20萬之500萬元罰鍰。
彰化縣衛生局藥政課諮詢檢舉電話:04-711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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