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12月29日已公告「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96年6月1日實施,對於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要求,都是無效法律行為。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在應記載事項除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禮卷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等外,對消費者最大的保障是禮券發行人應記載履約保證責任,即業者應與金融機構訂有擔保契約或與同業公司簽訂相互連帶擔保;在不得記載項目中有8點,其中最重要包括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等。
衛生局局長葉彥伯表示: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公告;除可作為業者在發行各種禮券商品應該遵守最低法律規範外,並可確實保護消費者的權利,衛生局將加強輔導業者遵循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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