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及「醫事放射師法」部分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於96年1月29日公布。
「醫事檢驗師法」及「醫事放射師法」此次修正與醫事人員較為切身相關部分為:1.應每6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使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2.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時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3.取得畢業證書日起6個月內之畢業生,可執行醫事檢驗或醫事放射業務。其餘增修條文可至http://www.president.gov.tw網站下載參考。
彰化縣衛生局籲請本縣醫事檢驗師及醫事放射師應遵守相關醫事人員法規,依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及規定期限內辦理異動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及電話:醫政課劉郁馨技士(04)7115141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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