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管制局於95年11月14日修訂「HIV感染」通報定義如下:彰化縣衛
生局依指示辦理
(一)成人、青少年或18個月以上的個案,有下列情形任一者:
1、EIA或PA二次陽性且經西方墨點法檢驗確認陽性反應。
2、EIA或PA二次陽性,西方墨點法檢驗無法確認,而反轉錄聚合酶連鎖
反應(RT-PCR)陽性並經疾病管制局研檢中心確認者(備註:需檢附二
份RT-PCR陽性報告,其中一份需為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複驗報告)。
(二)年齡小於18個月以下個案,有下列情形任一者:
1、於兩次不同時點採樣,檢出DNA-PCR為陽性者應列為確認個案。
2、DNA-PCR同一樣本於2個不同的合格實驗室檢測均呈陽性者應列為確認
個案(備註:需檢附二份DNA-PCR陽性報告,其中一份需為疾病管制局
研究檢驗中心複驗報告) 。
有關年齡小於18個月以下之「疑似愛滋寶寶」DNA-PCR檢測服務,現由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統一進行檢測,請各單位依「疑似愛滋寶寶篩檢作業流程及採檢注意事項」之規定,將血液檢體送至彰化縣衛生局轉送疾病管制局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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