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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護理人員可單獨執行預防接種

立法院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修訂第四條條文」,確立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的法源依據,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其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與限制、預防接種紀錄之檢查與補行接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護理人員受過專業養成教育,加上許多偏遠地區的衛生所缺少醫師,今後預防接種業務已排除醫師法限制,衛生所護理人員有足夠訓練可獨立執行各項預防接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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