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歷史訊息)立法院三讀通過「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於95年5月23日三讀通過「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七條、第三十九條與第四十條條文,及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四十一條條文,以能掌握藥物濫用之趨勢及有效管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如流於濫用,將危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無醫療上正當理由而使用管制藥品,即屬施用毒品。我國藥物濫用防制策略分為供給面及需求面,斷絕毒品供給主要由司法檢警機關負責,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則以預警宣導減少需求為主,為掌握藥物濫用情形及趨勢,以及提早預防,故增訂藥物濫用監視及預警通報系統相關規定,對醫療(事)與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及人員通報濫用個案者,增列藥物濫用個案通報費用及獎勵金。
為加強管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爰增訂第7條第2項有關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補發、換發及違反義務之罰則等相關規定,並使遺失或損毀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申請補發或換發有所依據,惟該條文所述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變更,僅包括姓名、專門職業類別、專門證書字號、出生日期,並不包括執業場所之變更。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醫療相關機構,未來如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上所載事項變更,須於15日內向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如欲瞭解「管制藥品」相關規定,可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http://www.nbcd.gov.tw查詢。
彰化縣衛生局藥政課諮詢電話:04-7118885、或7115141轉403

內容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