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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對於現今的雙薪家庭,家中如果有人生病住院,常需要聘雇醫院照顧服務員來代勞照顧病患,然而因為照顧服務員之素質參差不齊,常引發糾紛,為避免滋生困擾,行政院衛生署特訂定「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如附件)以促進醫院照顧服務員服務品質,保障病人安全。
本要點所稱照顧服務員,指經醫院安排或由照顧服務業者安排在醫院內協助照顧住院病患之人員。照顧服務員應接受訓練課程並領有完訓證明書或取得照顧服務員丙級證照,安排之照顧服務員不應為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每年至少體檢1次,結果需符合規定,如罹患經醫師診斷不適合從事照顧服務之疾病時,應立即停止服務。
醫院管理「照顧服務員」之管理規範包括:1、對於工作上知悉病患隱私不得無故洩漏。2、每年至少接受8小時在職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感染控制、病人安全、緊急處理及照顧服務員技術等。3、應遵守醫院內部管理之相關規定。4、醫院依其管理及病患安全所需,應與照顧服務業者或與照顧服務員訂定相關契約及規範。
醫院依據本要點訂定之管理規章,應送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希望醫院對協助照顧病患工作之看護應盡管理權責,提昇病患照顧之品質,使病患接受到更好之照護服務,衛生局也會進行抽查、稽核,以保障病患之權益。 
附件下載: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聯絡人及電話:黃金淑7115141轉302

附件下載:

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醫事處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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