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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病患領藥及藥品交付」相關規定

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提供民眾優質之就醫環境,落實「醫藥分業」政策,讓病患享有「知」與「選擇」之權利,就是當您在診所或醫院門診看了病,拿到處方箋時,可以選擇任何一處自己信任的特約健保藥局調劑藥品。藥師會仔細核對藥單、調劑藥品,用藥指導並提供用藥諮詢,甚至為你建立個人藥歷檔,為您的用藥把關。
有關病患領藥及藥品交付之相關規定,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因此,由「處方確認」至「用藥指導」過程之行為,皆屬於調劑之相關行為,應由藥事人員為之。
醫療過程中,領藥者是否須為病患本人,於藥事法中尚無規範,又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3條規定,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確認所交付之對象為交付處方箋者。因此,倘由病患同意,由其代理人協助領取藥品,再交由病患使用,尚無違反藥事法規定。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為確保用藥安全,請藥事人員確實遵照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規定,自受理處方箋至交付藥品時,應處方確認、再次核對所調配之藥品,並確認所交付之對象為交付處方箋者,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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