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爲使各醫院配合推動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新措施時,醫療團隊評估人員能有更明確之遵循依據,重新規定「需24小時照護」之評估標準如下:
一、以「巴氏量表」分數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二、失智症者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作判斷之參考:
(一)CDR二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二)CDR一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確有專人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章。
衛生局表示,本新評估標準將由95年6月1日起實施,而本次修正乃為使評估標準更臻專業及公正,使需要受長期照顧之民眾更能得到適切的居家看護。
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彰化辦公室位於彰化市中山路二段160號(彰化市南西北區衛生所1樓),服務專線:(04)7123930、7123963 傳真電話:(04)7123925,有需要之民眾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及電話:何思瑩(04)712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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