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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衛生局提醒醫療院所休診需符合法令規定

據媒體報導「中部地區基層診所自5月起每月休診4天」,彰化縣衛生局針對此事聲明如
下:
1. 醫療院所休診,應依醫療法第20條規定,將診療時間揭示於明顯處所,讓民眾事先知
道,以免影響民眾就醫權利及避免觸法。
2. 醫院雖於事先揭示休診時間,然對於急、重症之危急病人亦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否則依違反醫療法規定,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時未改 
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3.偏遠地區或醫療院所開設較少之鄉鎮,衛生局呼籲上述地區之醫療院所休診,應與鄰 
近之鄉鎮醫療院所協調休診時間,以維護民眾就醫權利。
醫療院所休診,首先應考量民眾就醫權益並符合醫療法規之規定,又能兼顧醫師個人健康及照顧家庭,取得三方面的共識,達到三贏目標,才是縣民之福。
聯絡人及電話: 蔡玉女、04-7115141轉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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