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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未經核准擅自刊登「藥物、化粧品」廣告,小心受罰

95年1月份以來,本縣衛生局分別自網路、有線電視、電台查獲18件違規「藥物、化粧品」廣告,彰化縣衛生局再次叮嚀強調,「藥物、化粧品」廣告須依規定申請核准始得刊登。。
本縣衛生局自95年1月至3月取締藥物、化粧品廣告,共查獲18件違規,其中4件是外縣市廠商刊登,已移請外縣市辦理,其餘14件違規,衛生局已依法予以行政處分,並請新聞機關通知媒體立即停刊。本縣衛生局處罰之違規對象,發現多以剛畢業學生或想自行創業之年輕人,因對法令不熟悉,而自行架設網站製作網頁刊登廣告販售藥物、化粧品,殊不知已觸犯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
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局長呼籲: 1、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2、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如經查獲,將依違反藥事法第65條及69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3、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另外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4、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民眾如欲瞭解「藥物、化粧品」廣告相關規定,可上行政院衛生署資訊網站:http://www. doh.gov.tw查詢。
彰化縣衛生局藥政課諮詢電話:04-7118885、或7115141轉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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