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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醫師獎勵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發布施行

「醫師獎勵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3月1日以衛署醫字第0950201000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行政院衛生署依據醫師法第24條之1規定,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此訂定本辦法。獎勵事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
2.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3.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4.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
5.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
6.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
7.具其他特定事蹟。
  行政院衛生署依本辦法對醫師之獎勵,每年辦理1次,獎勵方式以書面嘉獎、頒發獎狀或獎牌(公開方式)為之。
「醫師獎勵辦法」條文如附件供參考。 
聯絡人:醫政課楊香莉
聯絡電話:7115141轉304

附件下載:

醫師獎勵辦法-9502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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