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勞苦功高白衣天使的權益,彰化縣衛生局印製了2000本「長期照護相關法規彙編」,內容收錄「護理人員法」、「助產人員法」及護理及助產機構設置標準等相關的法令規定,將發送至轄內各鄉鎮市區衛生所,請縣內護產人員就近索閱以了解最切身的法規,千萬不要因為「不小心」而被處分。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8條的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執業執照。第11條則規定護理人員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也就是說護理人員們如果未辦理執業登記就執行護理業務或歇業、停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超過10天期限才向衛生局申請辦理,就會受到新台幣3千至3萬元整的行政處分,「助產人員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此,請護產人員踴躍索取並詳加閱讀,務必注意並遵守法令,才能安心地執業,提供民眾最佳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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