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3家超市販售大閘蟹檢驗出DDT農藥乙案,經衛生署94年12月2日解釋如下:
一、DDT屬有機氯劑,其特性為不易分解,並會透過食物鏈累積,產生生物濃縮效應,各國均已禁用,農業委員會亦於民國64年公告禁用,因此各國對DDT殘留容許量,係依環境長期殘留累積情形下,食品DDT含量之背景值所評估,而非依其使用情形而訂定。
二、查CODEX(歐盟規範)、美國、日本、歐盟及澳洲對食品農藥殘留限量規定,其中針對水產品之規範CODEX、日本及歐盟均無訂標準,僅美國對迴游性魚類訂有5ppm、澳洲對甲殼、軟體動物及魚訂有上限1ppm。
三、水產品或食品檢出微量DDT,表示其生長或種植環境中仍有DDT殘留,本案「大閘蟹」檢出含有DDT 0.04ppm,與前述他國相較,並無偏高,本案應屬未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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