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管制局於94年8月25日修正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可能病例」定義,病例須符合下列兩項中至少一項:
一、出現典型的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或與病例有流行病學上相關的腸病毒感染個案,同時有肌抽(myoclonic jerks)之症狀或併發腦炎、急性肢體麻痺症候群、急性肝炎、心肌炎、心肺衰竭等嚴重病例。
二、出生三個月內嬰兒,出現心肌炎、肝炎、腦炎、血小板下降、多發性器官衰竭等敗血症徵候,並排除細菌等其他常見病原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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