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花壇鄉灣雅村有兩名原住民婦人,為患者「洗眼睛」及刮除眼簾下的「沙子」係為醫師法範疇,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違反上述規定本局將依醫師法第28條移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另現場有使用藥品(物)將依藥事相關法規處置;該事件如果只是單純「洗眼睛」未使用藥品(物)者,本局亦將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處罰,呼籲縣民大眾為自己健康著想,建請合法醫療院所合格之眼科醫師就診「洗眼睛」及刮除眼簾下的「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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