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供消費者更明確之營養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23日公告「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本次公告內容須標示項目為「營養標示」之標題、各項維生素含量、各項礦物質含量、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及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且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方式,應以一次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為單位標示含量,標示「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未訂定「每日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等規定。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請業者密切注意,及時配合辦理。如於施行日(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起,產品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法規資訊可逕上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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