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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分階段施行

為強化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資訊之揭露,以提供消費者知的權利,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5月29日公告「包裝食品含基

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自104年12月3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施行類別、範

圍及施行日期如下表:

如於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4條或第25條規定完整標示,依同法第47條規定,

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

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

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以上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公告即將開始施行,請相關業者密切注意,配合辦理。

相關資料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項下

查詢。

 

類別 

範圍

施行日期

品項

對象

散裝食品

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如黃豆穀粒、黃豆粉)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

104年7月1日

(第一階段)

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

104年10月1日

(第二階段)

初級加工產品: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連鎖業者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非連鎖業者

104年12月31日

(第三階段)

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

包裝食品

全面標示

全面標示

104年12月31日

(第三階段)

食品添加物

 

 

 

 

 

 

 

 

 

 

 

 

 

 

 

 

 

內容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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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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