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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醫療機構加強藥袋標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近日彰化縣衛生局接獲民眾反映因不同症狀陸續至不同醫療機構就醫,但是醫療機構交付的藥袋上,藥品副作用標示不明,導致服用藥品後,發生頭暈、嘔吐等副作用。

衛生局表示,針對藥袋標示,依據醫療法第66條規定,醫療機構交付病人藥劑之容器或包裝上,均需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以及註明「藥品之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等內容,提供民眾適切之藥品資訊,提醒病人正確用藥方式。另於醫師法及藥師法針對藥袋標示皆有相關規定。

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針對carbamzepine(抗癲癇、治療躁鬱症、三叉神經痛)、allopurinol(治療痛風、痛風性關節炎、高尿酸血症)、phenytoin(癲癇症、心律不整及其他特殊用途)、lamotrigine(治療癲癇症)及NSAID(類風濕性關節炎或骨關節炎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成分藥品導致嚴重皮膚不良反應之藥品,規定相關醫(藥)事機構,應於藥品藥袋「警語或副作用」加強註記罕見嚴重皮膚不良反應,以提醒民眾使用藥品應注意疑似嚴重皮膚不良反應之徵兆。

藥袋標示的和民眾用藥安全息息相關,衛生局呼籲醫療機構應落實藥袋標示,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另外提醒民眾就醫時,主動向醫藥人員告知藥物過敏史及目前服用的藥品,以避免嚴重的藥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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