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104年10月7日以院臺衛字第1040052649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生效。
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名稱如下:
第二級管制藥品
品 項 | 備 註 |
179、離胺右旋安非他命(Lisdexamphetamine) | 新增 |
第三級管制藥品
品 項 | 備 註 |
41、N-(1-氨基-3-甲基-1-羰基丁烷-2-基)-1-(環己基甲基)-1H-吲唑-3-羧醯胺[N-(1-amino-3-methyl-1-oxobutan-2-yl)-1-(cyclohexylmethyl)-1H-indazole-3-carboxamide、AB-CHMINACA]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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