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為高度風險項目,需加強管理,並由業者確行自主管理,其中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依公告對於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成品、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依公告檢驗週期辦理檢驗,以落實食品添加物衛生安全。
食品添加物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季」或「每批」至少進行一次強制性檢驗,若產品應檢驗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屬不同來源,或是其檢驗項目包含細項者,業者可依風險管理原則,採週期性輪替檢驗,以符合檢驗效益及落實自主管理,但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提供合理性說明,檢驗項目及檢體選擇如下:
(一)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就其成品,檢驗重金屬含量或其他不純物。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非屬香料產品者,可為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之重金屬或其他不純物等。
(三)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屬香料產品,經評估產品風險來源,若來自其他部分,如配方含量最大者,例如溶劑或載體,則可據此選擇重金屬或其他不純物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作為檢驗項目。
如未依公告等相關事項進行強制性檢驗,即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故食品添加物輸入及製造業者務必注意落實自主檢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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