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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陪你走最後一段人生路,讓生死兩相安

人的一生難免經歷生老病死,走到終點的那一刻,依照程序還需要一張死亡證明書。像電影「父後七日」裡的父親是在醫院裡因病死亡,多半會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但多數人在經歷親人往生時,悲傷的心靈無所適從,更何況還要面對繁複的喪事程序,好在多能仰賴有經驗的長輩親戚或村里長指點如何辦理死亡證明書,以順利接續辦理相關程序讓往生者入土為安。

只是面對不同的情況並兼顧我國風情,死亡證明書的開立有以下規定:

一、依照醫師法第16條規定:「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換句話說,醫師僅能為「因病而死」的往生者,經親自相驗(檢驗屍體)後開立死亡證明書;而「不是因病而死」的往生者,諸如:車禍受傷、他殺、自殺或其他意外死亡者,依法應報請當地派出所由檢察機關相驗(司法相驗)。

二、另參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有以下3種情況:

(一)在醫院、診所診治的病人死亡者,由該醫院、診所開立死亡證明書。

(二)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於檢驗屍體後開立死亡證明書。

(三)病人不是前面2種情形死亡且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摘要或診斷書,親自相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

面對死亡,無論是否早有預期其實都很難有所準備,所謂的臨終四道:「道謝、道愛、道歉、道別」不只是為了臨終的人,更為了與之生死離別的親友家屬。而「死亡證明書」的開立就像是往生者前往另一段旅程的通行證,雖然沒有辦法像臨終四道一樣讓生者提早練習準備,至少對如何辦理這張證明書的相關規定有些概念,期望能協助民眾在親友往生走最後一段路時,能從容的協助,讓生死兩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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