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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病人自主權利法已通過

  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於105年1月6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未來病人可預立醫療決定,當符合部分病情狀態時,醫療機構與醫師就可依照病人之前預立項目,決定不施行急救或撤除維生治療。且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並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醫療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雖預立醫療處置,但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仍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除非為末期病人、重症植物人或不可逆之昏迷等狀態下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不得無故拖延,故預立醫療決定,並非不施行任何醫療處置。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現今許多家屬因不捨及擔心病人擔憂,故會施行許多無效醫療造成病人的長期痛苦,或是因隱瞞病情導致病人對自己剩餘的日子未能妥善規劃,實屬遺憾,該局期望此法施行後,能強化病患、家屬及醫療人員之間的溝通,讓人生善始,也能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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