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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已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

      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已於103年11月20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限制對於兒童廣告食品之方式,該辦法已於105年1月1日上路施行。
      凡是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之食品,其「脂肪熱量占總熱量30%以上者,或飽和脂肪熱量占總熱量10%以上者,或鈉每份400毫克以上者,或額外添加糖熱量占總熱量10%以上不適合12歲以下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如: 炸雞、薯條、洋芋片、可樂、巧克力等),不得以下列方式廣告及促銷:
一、每天下午5至9時,於兒童頻道(如:東森YOYO臺、MOMO親子臺)刊播廣告。
二、 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三、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該辦法已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施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以免觸法,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及政府攜手合作,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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