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半年施行,若孕產婦、胎兒、新生兒因生產本身風險導致死亡或重大傷害,將由國家及時救濟,藉此幫助更多生產事故家庭,也讓醫護人員在醫療過程中能更放心去做。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自101年10月起開辦,已幫助約260個家庭渡過難關,迄今已救濟新臺幣2億5千896餘萬元,試辦期間,相關醫療糾紛司法訴訟鑑定案件同時減少7成,醫病關係改善,因此將其法制化,爰催生「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相較於試辦計畫,該條例確立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的法制化,所予救濟的範圍也更完整。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每個孩子都是媽媽心中的寶貝,然生產有其風險,婦女生產本身並非醫療處置,生產的風險與醫療糾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然而均有事故的風險。生產事故救濟制度是當生產事故發生時,由國家及時幫助渡過難關,分擔風險,使婦女生產更有保障,促使婦女福利更臻完備。
詳細法規內容請詳閱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內容類型
服務人員
賴俐如
服務傳真
(04)7124557
服務電話
(04)7115141轉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