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5年3月8日以衛部醫字1051660916號令廢止。另適用104年12月30日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發布施行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該條文第13條所定藥師及藥劑生執業,除應接受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其中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內容類型
服務人員
柯惠玲
服務傳真
(04)7116508
服務電話
(04)7115141轉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