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由於平板普及、智慧型手機興起,3C用品使用率上升,國人近視比例大幅增加,近視年齡層更是逐年下降,眼鏡配戴族群龐大,為要求國內驗光人員專業水準,立法院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並於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之。
依據驗光人員法規定,日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方得參加驗光師考試;而公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才可參加驗光生考試。
一、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1.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15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6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4.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二、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
1.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15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6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而現有的眼鏡行或醫療機構驗光人員在法規公布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或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6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方可報考驗光生。本法公布實施後,現有的驗光人員,須在5年內考取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才能繼續替民眾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