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載國人赴日旅遊返台後,將攜回的藥品上網轉賣,遭到檢舉因而觸犯藥事法,為什麼藥品不能轉賣藥品呢?
藥品的販賣須受管制,藉此避免藥物濫用並保障民眾用藥的安全。藥品的販賣業者,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執照;藥商在製造或輸入藥品前,必須提出藥品的成分、規格、療效及安全性等資料,供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審查,確認其品質、安全、療效後,始能取得藥品許可證。
藥品製造或輸入後的流通方式,也有相關規定。藥品依風險分級,分述如下:
1.醫師處方藥品:如安眠鎮靜劑及抗生素等。此類藥品僅可於醫療院所取得,且須有醫師處方箋。
2.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一般常見的指示藥,大致屬於綜合感冒劑、維生素、胃腸藥及皮膚外用藥等。這類藥品只能在社區藥局、藥房、醫院藥局販售。
3.成藥:所含成分藥理作用緩和,不須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民眾可以自由選購。成藥可分為「甲類成藥」及「乙類成藥」兩類。綠油精、曼秀雷敦軟膏等屬於「乙類成藥」,可以由百貨、雜貨店或餐飲業販賣。衛福部目前已開放藥局、藥商、百貨店、雜貨店以及餐旅服務商可於網路經營乙類成藥零售業務,但仍須檢附相關執照。
如果民眾在網路或其他處所轉賣藥品,或購買來路不明的藥品,由於該類藥品於生產和販賣過程中,欠缺專業藥事人員檢查與把關,民眾的用藥品質和安全幾乎沒有保障,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566期
內容類型
服務人員
張茜毓
服務傳真
(04)7116508
服務電話
(04)7115141轉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