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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防曬類化粧品防曬效能管理之說明

依據我國現行管理規定,防曬類化粧品除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 TiO2, 非奈米化)成分以一般化粧品管理外,其餘防曬劑成分係以含藥化粧品管理,上市前須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如該防曬類化粧品有標示防曬係數(如「SPF」、「PA+…」、「★…」等),並應檢附防曬效能測定報告試驗文件等資料,供食藥署審查,以確認其防曬效能,經核准並領有許可證字號後,始得製造、輸入或販售。
        我國已於96年2月26日公告防曬係數之標示規定,SPF其標示值不得大於實測值,且SPF防曬係數標示值最大上限為50,而所測得之防曬係數高於50者,則以「SPF 50+或SPF 50 Plus」標示之。市售防曬化粧品如經查獲防曬係數標示與實際不符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得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為保障消費者消費權益及化粧品使用安全,食藥署已規劃抽驗市售防曬化粧品之防曬效能。彰化縣衛生局呼籲化粧品業者應恪守相關規定,切勿販售違規產品,如經查獲違規,將依法嚴懲。亦提醒民眾,購買化粧品時,應慎選來源清楚、標示完整的產品;如發現產品標示不全、甚至使用後產生不良反應,均可至衛生福利部「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通報,網址:http://qms.fda.gov.tw/tcbw/,或撥打通報專線:02-66251166-6401。歡迎民眾藉由通報機制,與政府攜手打造健康安全之化粧品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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