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彰化縣內救護車救護品質及保障縣民之生命安全,彰化縣衛生局106年2月6日起至13日止,辦理全縣醫療機構及非醫療機構(不含消防局)救護車普查工作。
目前彰化縣內醫療機構及非醫療機構(不含消防局),共計47輛救護車,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
救護車為專門負責載送,危及生命安全之緊急傷病患者,為保障縣民之生命安全,衛生局將對救護車內之各種維持生命設備、醫療耗材等,是否確實每次進行清潔消毒,及耗材使用效期進行檢查,並針對各車救護技術人員資格證照(職業駕駛執照)進行查驗,另為保障縣民搭乘救護車之權益,本年度特別嚴格檢查,每輛救護車內是否於明顯處張貼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以防有不肖業者,超收救護車執勤費之情形。
衛生局表示,透過本次普查之過程,能主動發掘相關問題,立即限期業者改善,以提升救護車之服務品質,落實救護車之管理,保障病人和家屬之送醫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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