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為積極防治齲齒,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及世界各國作法,開放食鹽中添加氟化物,期能藉由適當供氟,達到預防齲齒之目的。
依衛福部公告:自105年7月1日起(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限定1,000公克以下具完整包裝的家庭用食鹽,可以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使用限量以氟離子計須在200 ppm以下,且氟化鉀及氟化鈉不得同時使用。
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其品名、醒語及營養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二)應註明:「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等醒語字樣。(三)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營養標示,且加標產品之總氟含量。(四)得於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五)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先向衛福部辦理氟化鉀及氟化鈉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核准者核發許可證,始得添加於1,000公克以下的小包裝家庭用食鹽,供民眾選購。
聯絡人及電話:檢驗科陳維修(04)7115141轉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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