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自103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之指定區域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為維護民眾不受二手菸害之權利及配合本項政策,本局不定期至相關場域進行菸害防制宣導及稽查,讓民眾到公園、遊樂區休閒旅遊,都可自在享受清新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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