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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醫療法修法,公然侮辱(包含言語辱罵)醫療院所人員亦可開罰3萬元至5萬元的罰緩,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鑒於醫療滋擾相關案件日益增加,總統府106年5月10日公布修正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其中第24條第2項由原條文「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修改為「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本次修法除了將公然侮辱列入行政裁罰範圍,亦刪除「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之敘述,亦即自本次修法生效日起(目前已生效),民眾只要在醫療院所對相關人員有公然侮辱、脅迫、暴力攻擊等非法行為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不論是否造成醫療安全或設施之危害,只要經查屬實,即可依法開罰,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更可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民眾,就醫時如有需詢問或協助之事項,務必理性溝通,切勿將焦慮或不耐以非法行為施加於醫護、緊急救護相關人員身上,以免一時口快(或手快),使自己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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